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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工伤职工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浏览: 时间:2020-07-1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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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条例》还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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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可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无论员工是否与单位签订声明等,都不能将单位的法定义务予以免除,也不能规避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外,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承担的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
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后,没有依法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进而导致,一旦出现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要依法自行承担支付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也有一些单位,会试图通过与员工签订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放弃缴纳社保等声明,以规避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其不可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主要案情』
2012 年 8月,海怡天公司与繁荣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繁荣公司为海怡天公司船舶招聘船员。随后,安东卫与繁荣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繁荣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繁荣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外险。此后,海怡天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安东卫等船员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等,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
2012 年 9月,安东卫等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轮船在海域遇险侧翻,安东卫后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安民重和兰自姣(安东卫的父亲、母亲)支付了安东卫身故赔偿金60万元。安民重、兰自姣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海怡天公司支付拖欠安东卫的工资及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安民重、兰自姣的诉讼请求,海怡天公司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怡天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