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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主要看是否符合两个条件:
01.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利息。发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系因发包人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将前述三项费用排除在外,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承包人仅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不享有要求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就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02.预期利润
03.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