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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上午,重庆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友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高弘倞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我所首席合伙人李梅、首席顾问邢军、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陪同调研。 在我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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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下午,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研究咨询处处长黄河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律所首席合伙人李梅、研究院院长吴春燕、律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共同参与交流。 首先,黄河处长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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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利息。发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系因发包人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将前述三项费用排除在外,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承包人仅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不享有要求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就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02.预期利润
03.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