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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几种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费用

浏览: 时间:2020-07-2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主要看是否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范畴;
二是该项费用是否为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

 

以下几种常见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01.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利息。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系因发包人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将前述三项费用排除在外,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承包人仅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不享有要求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就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02.预期利润

关于建设工程的利润应区分已完成工程量的利润和逾期利润(或称“未完成工程量的利润”),通常讲的“利润”为已完工程利润,预期利润仅存在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前者属于工程价款,可以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后者属于因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利息、违约金一样,应作一般债权处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解除合同和承包人中途退场十分常见,在处理“烂尾楼”等未完工程纠纷时,区分工程利润和逾期利润就显得非常必要。

03.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履约保证金缴纳后,发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应当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退还承包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合法有效,但是既不属于工程价款,也不属于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故承包人请求履约保证金就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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