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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请对家暴说“不”!

浏览: 时间:2020-10-2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2001年,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观众印象深刻,2016年上海朱晓东杀妻藏尸案,轰动全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两年,知名美妆博主“宇芽被家暴”,拉姆被前夫活活烧死等家暴事件,一次次颠覆民众的认知。
根据人民日报2019年发表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暴,这意味着在芸芸众生中,每天与你擦肩而过的一个个小家庭,有8100万妻子正遭受着暴力与凌虐。家暴的阴影,从未远离过我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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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究竟何为家暴?为何家暴?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突破,强调家暴不单仅表现为暴力形式,还包括特殊的非暴力行为。
通过对部分发生案例的分析与总结,不难看出,家庭暴力频发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施暴者、被施暴者和司法工作人员三方。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施暴者是男性,从其先天的生理构造来讲,拥有力量上的优势,性格刚烈易怒,具有极强的大男子主义,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施暴者具有精神障碍。相对的,被害方多为妇女和儿童,反抗能力弱,加之大部分被施暴者在家暴发生后,选择沉默,放任受虐关系的存在。
此外,司法实践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一方面,因为家暴案件报警,在伤情不严重的情况下,警察一般都认为家庭矛盾,不必过多干预,多是以对施暴者口头批评教育结案,不会对施暴者进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也不会出具相关的鉴定委托书。一定程度上,此种流于形式的执法非但不会给被施暴者实质性的帮助,甚至还使其错失了搜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另一方面,因家庭暴力诉至法院离婚,部分案件也会基于法院调解后的妥协或被施暴者没有证据意识,最终无法离婚,这无疑是给施暴者的变本加厉留下祸根。

 

除此之外,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定罪不准、量刑失衡等诸多其他问题。 

 

家暴是婚姻的噩梦,是亲情的阴影,也都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因家暴诉至法院离婚,法院为何不果断的说“不”,而是先进行调解呢?
对待家暴,很少有人敢继续言和,都想迅速撤离,婚姻关系也几乎是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但法院对离婚案件都会进行调解。近年来,为加强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司法实践中提倡多元化机制解决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事实上,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是一种司法办案程序,也是对公民程序选择权的保护,但被施暴者寻求自我保护的诉请是否获得了及时保护与解决还值得深思。

作为旁观者的我们,无法真正的感同身受,也没有理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谴责任何一方。但那些每天饱受肉体和精神折磨的受害者,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对家暴说“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