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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二)

浏览: 时间:2020-10-2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晚近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此规定,我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二审稿的规定来看,立法者试图运用刑罚解决社会的诚信缺失以及相关制度缺陷问题。诚然,盗用或者冒用身份并剥夺他人应有的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者就业安置待遇的确损害了他人应得利益。不过,细细考量,教育招考冒名顶替等事件反映出当前我国相关招录制度的明显缺陷,比如信息分享不畅、审查机制还不完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
在我看来,要最大可能预防冒名顶替的行为,首要的选择是完善相关招录制度,有针对性地堵住漏洞。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在网络时代,要确认某个人的身份比以前信息无法分享或者分享不畅的时代要容易得多。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某项制度来尽最大可能防止冒名顶替,而不是非要动用刑罚。
与此同时,二审稿增加的上述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已有的条款。如果行为人伪造、非法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适用伪造身份证件、非法使用身份证件罪等规定。如此一来,上述罪名似乎显得有些多余,或者可能会在实践中被虚置。基于此,建议立法机关加强调研,基于慎刑思想,最终删除这一明显带有情绪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