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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双方都违约时,是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浏览: 时间:2020-11-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因为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种类和品质上都相同,因此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尤其是在双方违约责任相当时,违约责任抵销后的结果与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结果看似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假象。
而实际上,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而应当分别适用。

近期真实案例
2017年7月8日,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明公司)与陕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碧桂园公司)签订《西安市圣米兰项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普明公司将其持有的陕西圣米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米兰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陕西碧桂园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普明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对圣米兰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负责将圣米兰公司拥有的土地由商业用途调整为住宅用地;陕西碧桂园公司于普明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5个工作日且确认圣米兰公司土地未办理抵押手续后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亿元,普明公司调整完圣米兰公司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后,陕西碧桂园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普明公司隐瞒债务,同时陕西碧桂园公司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双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普明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普明公司提起的本诉及碧桂园公司提起的反诉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各自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以普明公司存在隐瞒债务的违约行为和碧桂园公司存在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为由,对双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对于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存在何种违约行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相关需要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均未予审查认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