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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自然人住所的认定
01.连续居住,中间不能中断。因只有持续居住一定时间以上才能成为经常居所;
02.居住时间为一年以上(因病就医的除外)。
03.最后一个。离开法定住所后符合前面两个条件的居所并不唯一,只有最后一个才真正属于拟制住所。
上面的是实体法中的规定,但此后的程序法却做了稍有不同的规定。
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种是采用实体法标准,只要是纠纷时最后一个经常居住地就可以视为住所;
另外一种是采用程序法标准,该经常居住地的时间必须覆盖到“起诉时”的这个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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