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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我的信息我作主?

浏览: 时间:2020-11-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不知道从何时起,你如果买了一套商品房,一定会在接房后收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你如果是一个股民,一定会收到许多荐股炒股微信或电话;如果在某银行有稳定的工薪收入,一定会收到各种是否需要贷款的推销电话;如果是家长,一定会在各个准确时点收到各种培训机构的营销电话,甚至小孩高考结束马上就能收到复读班招生电话;如果在某平台搜索浏览过一样商品,就会不断在你的浏览器弹窗中弹出各种相同或类似商品广告链接……
凡此种种,我们不禁要问:我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收集的、又怎么被泄露给第三方的?又如何被这些巨头、商家们利用再利用的?这一切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科技的发展进步密不可分,也与缺乏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有关。

 

不知大家注意没有,最近经常使用的很多APP都在要求用户重新签订相关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常见的行为和动作样式如下图:

001.png

 

此种变化因何而来?我的信息我真能做主了吗?其实不然,这一切变化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所确立的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同意”一直是个人信息保护和处理的首要原则,但怎样的“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同意?

01.
首先,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有知情权,对应的信息处理者有告知义务。
草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当然上述告知义务在需要保密或者紧急的特别情形中可以予以免除。如果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通俗地讲,今后再遇到需要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我们的个人信息时候,我们有权要求相应的信息处理者以适当地方式告知我们是谁、为了何种目的,如何处理我们的个人信息,怎样保证我们的权利行使。所以,今后未经告知就扫码加人微信、登记电话、住址甚至银行账号等行为应该严格禁止。

02.
其次,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愿、明确的,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还应当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定。
所谓自愿、明确,要求必须是“明示”的方式,不能采用预设选项的默示方式。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由此可见,当下这种事先勾选默认同意、如果不同意(一揽子服务协议或隐私协议)就拒绝提供服务的方式,很多情况应该被认定为不合法。此后,诸多APP肆无忌惮地强制恶意收集并利用很多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应该被严厉禁止。

 

草案还专门就特定情形需要遵循特定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进行了规定,具体适用的情形可参见下图:

002.png

 


03.
最后,草案还就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联合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跨境提供等特殊情形的同意规则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所有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例如,对明知或应知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2020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规章也完全按照草案的要求专门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进行了更加详细全面的规定。个人认为,蚂蚁集团暂停上市不仅仅因其商业模式面临与以往不同的监管而存在风险,其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获取、挖掘与利用方面同样面临巨大合规风险。
综上,虽然还没有建立起数据产权、信息财富等相应的制度,但今后各个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将越来越科学、更加严格、规范;与以往相比,将很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我的信息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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