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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因监察委介入调查而放弃中标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浏览: 时间:2020-12-2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基于双方之间有效合同的约定。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则需依据约定法律规定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方式,从而达到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效果。
在责任的承担上,除了按照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约定之外,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同样适用。比如发生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免除,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中典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特定情形时,部分或全部免除一方责任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虽然一方没有按照双方之间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但仍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如此,因监察委介入调查而放弃中标,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1.需要根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具体内容,确定放弃中标是否 属约定的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内容。

02.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判断放弃中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免除责任的规定。

如此,才能进一步准确判定其放弃中标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  例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4月,东润公司就绵阳市涪城区四社的劳动改造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明确: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2019年6月5日,中宸公司就该项目向东润公司投送投标文件并致函:如我方中标,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随函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6万元。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可信,无虚假隐瞒,若存在虚假投标行为,按照投标人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东润公司开标后通过评标,确定中宸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7月19日,东润公司向中宸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宸公司为中标人,并要求被告中宸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东润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东润公司提交履约担保。

2019年8月29日,中宸公司以“公司配备的项目经理突然生病,不适应这边的工作环境,而公司项目经理配备有限,其他项目经理也无法调配,故放弃中标资格”为由,并委托授权专人向东润公司送达该《中标放弃函》。

2019年9月6日,东润公司要求中宸公向其赔偿76万元的保证金,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宸公司以“其放弃中标系东润公司该项目被监察委介入调查,且东润公司要求中宸公司主动放弃中标并承诺不会因此追究任何责任”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中宸公司中标后并没有与东润公司签订合同,并以公司配备的项目经理生病等为由向东润公司发送《放弃中标通知书》。中宸公司在《放弃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其放弃中标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放弃中标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宸公司亦未提交案涉项目系监察委介入调查导致放弃以及东润公司承诺对其放弃中标的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裁决:

该案经过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决:中宸公司放弃中标应当向东润公司承担76万元的违约责任。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