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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新刑诉法解释》对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影响

浏览: 时间:2021-03-1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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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工作内容、要求和范围有明显变化

《新刑诉法解释》从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律师如何介入、如何从事相应的刑事案件具体工作均做出了许多新的具体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要求和范围有了明显的变化。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及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新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值班律师定位于提供法律帮助,其是否应当享有阅卷权问题此前一直有争议,《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值班律师一样享有查阅案卷权。

此外专章新增的“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为律师承办相应刑事案件工作提供了明确具体依据,明确规定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删除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赋予被告人对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选择权、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案财物处置规则的完善等许多内容显然也极大拓展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范围、提高了要求,增加或减少了工作内容。

 

二、律师重要权利有保障

律师作为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最重要工作内容,《新刑诉法解释》在保障落实律师权利方面进行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

保障阅卷权。删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收取费用的规定;今后复制案卷材料无需缴纳费用。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与辩护律师一样,有绝对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不再需要人民法院批准。复制案卷材料新增可采用“电子数据拷贝”的便利方式。

明确律师助理参加庭审规则。《新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今后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带一名律师助理辅助工作,由此可以有利保障律师专注主要工作。

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有了明确可操作规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依法可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也可以向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律师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因不具备操作性,实践中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时很难行使上述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权。《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八到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条件和程序,具有操作性;此外,《新刑诉法解释》对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就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否全案移送证据材料,能否及如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内容都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可见,这一系列新规是对律师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权的保障和落实,有明显的进步。

三、律师主要义务有所增加

《新刑诉法解释》有关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要求也有所增加,简单例举几点加以说明。

有保密义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涉密案件材料,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证据材料或其他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依法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律师办案中“打擦边球”,不正当在网络上披露案件信息将不被允许。

对讯问录音录像一律允许查阅,对复制未做规定。(2013)刑他字第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批复》规定可以复制,但《新刑诉法解释》做了调整,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起草小组的解读意见,允许查阅即可满足辩护律师辩护需要,故不再一律允许复制。目前针对此条新规定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律师界争议极大,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律师“罢庭”“闹庭”有新规。针对个别律师无理“罢庭”、甚至 “闹庭”的,《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做出了新的规定: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擅自退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律师有义务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

综上,《新刑诉法解释》体现了法治思维,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实现法治国家、维护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作用,对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影响是多角度的、全方位的,值得深入学习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