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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浏览: 时间:2021-08-0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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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律规范当中的核心问题,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着合同对当事人能否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能否实现。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往往也只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时合同之外第三人能否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呢?实务中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

第一种,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认定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2018)宁民终36号案件法院认定“刘宝元非中卫市美利矿业有限公司与刘文玉签订《中卫市美利矿业有限公司梁水园煤矿区探槽工程承包协议》的合同主体,其无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对于刘宝元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第二种,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支持了第三人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2017)苏民再37号案件法院认定“四海物业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其应当知晓居民小区配置的相应规模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应知晓未经过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房屋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处分该用房。从2007年7月四海物业公司的前身兴燕物业公司与仁仁开发公司订立的协议看出,双方明知南会所为物管用房而无权擅自处分,却签订协议将该房屋买卖,获取不法利益;同时,经兴燕物业公司要求和协商,双方将物业用房置换到店面房1号楼,从而将涉案房屋销售给兴燕物业公司。该行为明显剥夺和侵害了东方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所有权。故兴燕物业公司与仁仁开发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从上述案例看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仅从合同相对性片面地进行考量。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绝对的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且该合同不对任何人产生效力。并且通说观点认为,因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到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故合同效力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任何人就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甚至不必受程序性限制?笔者认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适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虽并不限制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但也必须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至于如何理解“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提起诉讼的主体系因自身权益直接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也须是其自己享有,或者依法由其管理、支配。故在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中,第三人能否享有诉权,关键在于无效合同的履行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其次,合同相对性仍是原则,其并不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相冲突,若任何无关的第三人均可介入随意介入他人合同关系之中,就合同效力提出诉请,无疑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则,也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