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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房地产住宅销售价格越高盈利越多?

浏览: 时间:2022-03-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形下,商品的销售价格越高,则单位产品的边际贡献值越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当然,这是在没有考虑具体行业和产品相关税费前提下的通常理论,适合大多数的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在现行房地产市场大幅降温的环境下,如果能提前有效测算相关数据,再选择适当的促销价格,兴许最终利润受损影响不大的同时,还能迅速回笼资金。

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住宅后,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我国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根据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额计算,税率幅度范围从0%~60%,跨度较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知,如果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增值额在扣除项目20%的临界点左右,可以结合当地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的浮动标准,通过适当调整控制销售价格,从而享受免征政策。如果开发企业建造的其他项目,增值额在扣除项目50%、100%、200%的临界点左右,同样可以通过适当调整控制销售价格的方式,在允许的范围内测算出最优的销售价格。

例:

甲企业建造的A项目即将竣工,获得销售许可后筹划销售定价方案,经测算,A项目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00万元,根据同地段同类型住宅销售情况,预计销售价格为24500万元。

如果甲企业按照预期销售价格24500万元进行销售,则增值额为24500-20000=45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4500÷20000=22.5%,应纳土地增值税=4500×30%=1350万元。

如果甲企业将降低销售价格,将售价按照整体24000万元进行单价设定,则甲企业的增值额为24000-20000=40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4000÷20000=20%,则甲企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虽然收入减少500万元,但是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1350万元,实际增加利润850万元。

由此可见,甲企业虽然降低了房地产住宅的销售价格,在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进行折价促销,但甲企业不仅实际利润未受损害,甚至还增加了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