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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的9月29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着装办法》)全文正式公布。我作为一名退役军人,同时也是一名律师,倍感光荣和自豪,这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落地生根的又一重要制度保障,为让军地双方对《着装办法》及相关内容准确理解与适用,仅从个人角度做一简要解读。
《着装办法》顺应潮流,反映时代需要。退役军人可以在正式场合或者重要节日穿着当时的制服或最后服役时的部队服装,并可在制服上佩带服役期间荣获的各类奖章、纪念章或绶带,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着装办法》的立法主旨完全顺应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也反映了我军新时代发展建设的需要,彰显了所有军人的光荣感、自豪感和尊崇地位。《着装办法》虽然只有十四条,但对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的着装行为,特别是着服役期间军装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可着服役期间军装的时机场合,军装的类型、制式、季节款式等。同时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佩戴、仪容举止、适用对象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今后所有退役军人对于符合《着装办法》规定的时机和场合,着服役期间军装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完全可以此为据合理合法的着军服,不再犹疑不定。这既是对退役军人时刻保持“退役不褪色”的警醒,也是对军人的热血和忠诚的褒扬,还是对全体人员极佳的国防教育。
《着装办法》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201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军服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结合《着装办法》的内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和被除名的义务兵)可在重大庆典、纪念、集会等活动时机和场合按规定着服役期间军服,但应与现役军人相区别,原则上不得佩戴军衔、级别资历章等标志服饰,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军人形象的盈利性活动等,尤其要注意穿着与现役军人完全相同的军服时的区别。
《着装办法》虽为“试行”,也属“良法”。《着装办法》的制定,注重了与军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充分借鉴了国外退役军人着军服的有关规定,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军地有关部门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可着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盛装),同时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还详细规定了徽章颁授时领绶形式、襟绶形式的具体不同要求,这也是《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的具体化,非常符合实际情况,可操作性较强。如果《着装办法》能进一步明确军衔的(至少是预备役军衔)佩戴则更加科学。
作者:崔晓文 教授(绮惠律师事务所、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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