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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疫情网络谣言该怎么治

浏览: 时间:2020-02-0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之初至今,与病毒感染、传播一直相伴的是各种谣言与反谣言。最为知名,争议最多的莫过于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查处的“8名散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 SARS”案件。(以下简称“8人造谣案件”)后来有律所的律师对此事处罚依据和结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署名唐兴华的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对上述“8人造谣案件”及相关谣言产生、治理和打击做了很好的解释、说明。但以上种种并未有效遏制网络谣言对疫情防控造成的不利影响,个人建议对疫情网络谣言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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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要解决如何界定谣言

唐兴华的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认为“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我认为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如果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意义理解,可以把“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认定为谣言;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中的“谣言”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可以寻衅滋事入罪的“谣言”却不完全等同。我们能肯定的是,谣言必然包括有虚假的信息,但如果这信息并不全为虚假,也有真实的部分,还能否认定为“谣言”?该怎样认定?在面对这种人类尚未知的新型病毒之初时,很多事实本身就处于真伪难辨的状态,我认为对此不能定为“谣言”。不然,对1月31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获得的研究成果“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最后导致“双黄连”脱销,人们半夜排队到药店抢购双黄连口服液,也可以认定为“谣言”。唐兴华的文章对此给出了一个综合判断的方法,他的文章观点针对“8人造谣案件”认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由此,我认为,法律上判断是否为“谣言”至少要附加一个经过证实为虚假信息,或者主要是虚假信息这样一个过程和条件,真伪不明的,一律不能在法律上作为“谣言”加以打击。

二、科学上要以实用求真为本

面对疫情,之所以网络上充斥各种谣言,很大原因在于人们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带来的心理上恐慌和焦虑,此时战胜和克制谣言的最好途径无疑是科学的认知。我国各个行业、领域的科学家绝对不缺,但遗憾的是,我们有不少真正掌握科学知识的人在面对各种伪科学、流言蜚语满天飞时仍然不是第一时间出来辨别真伪,说明真相,甚至以个人、少部分人功利、名声、前途考量,忙着抢先去国际顶级刊物发论文,以至于许多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为谣言的迅速广为传播推波助澜。当科研以功利为价值追求,只求功用不求实用、只图假名不为真相,科学伦理自然就会被经济伦理代替,最终真相不足,假作真时真亦假,谣言自然所向披靡。是时候调整改变一下科技界不良价值导向,让如钟南山院士一样的科学家越来越多,这样在事实真相面前,谣言自无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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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媒和公众应自律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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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信息社会,网络和自媒体的发达使得每个人都成为信息发布者、也是信息的受众者。有不少媒体和网民出于好奇、博眼球或是逐利等心理,故意捏造、编造或传播各种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从而制造恐慌、扰乱秩序,对此种造谣、传谣者不仅应在事后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还应加强事先的教育、引导。人人都应守法自律,真正认识到网络生活、言论自由同样有边界;还要不断增强辨识谣言的能力,对各种虚假信息积极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公开信息以正视听。媒体应加大及时、准确公开披露各种信息的力度,只要人们有了知情权保障,被正确的真实信息占据,各种谣言的生存土壤自然也会大为减少。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