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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浏览: 时间:2020-02-1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Q

1.已经签订《认购合同》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A

构成。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购房者因封城、封路、交通管制、隔离等原因不能到场或房地产企业应政府要求关闭签约场所,无法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违约。但应采用书面(EMS快递)、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协商变更签约时间。

 

Q

2.购房者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A

原则上构成违约,存在特殊情况。
买卖合同中,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适用不可抗力,尤其是在电子支付手段发达的今天,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如买受人确实感染疫情在救治阶段、隔离阶段或是救护的医护人员,亦或是大额付款需要在银行营业网点现场办理,但银行网点未营业,其延期付款可主张免责。
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很多银行制订了延期还款的措施,建议房地产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延期。

 

 

Q

3.受疫情影响,购房者不能及时按约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A

如因疫情原因导致银行不能办理房贷业务或购房方因感染疫情在救治阶段、隔离阶段或是救护的医护人员不能到场办理房贷业务,根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构成违约。购房方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疫情影响消失后立即办理贷款手续。

 

 

Q
4.疫情期间购房者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已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的房地产企业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A

原则上应承担担保责任,存在特殊情况。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视为逾期还贷,可依调整后的安排还款,此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也无须对购房者逾期还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前述情形之外购房者逾期还贷,房地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再行向买受人追偿。

 

 

Q
5.房地产企业可否主张因新冠疫情导致房屋延期交付而减免责任?
A

(1)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延长复工期间内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房屋交付期限顺延至阻碍情形消失之日。
(2)约定的交房时间超出政府延长复工期间的,需根据相关因素综合判断房地产企业的延期交付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主要考虑延期交付与疫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具有因疫情造成人工不足、材料短缺、工地因存在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被隔离等因素,则可能导致工期延误进而延期交房。值得注意的是,就算疫情与延期交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一刀切”认为整个疫情期间均不应计算,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延期时长。
特别提示: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与购房者协商变更交房时间,并签订变更协议。同时需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政府的停工、延期复工通知、施工单位不能复工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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