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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的亮点分析

浏览: 时间:2020-10-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13日到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的第二次审议,虽然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中不包括该法,二审稿的内容也没有全文公布,但从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和权威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中仍然可以发现《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许多亮点,简要分析如下。
01.立法定位从“管理法”“工作法”到“保障法”

 

《退役军人保障法》理应是保障广大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二审稿使得该法回到其本应有的定位上,草案二审稿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原有管理色彩特别浓厚的第二十六条,并对各方意见特别大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做了一定的修改,改成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总体来看,仍然保留有一些管理工作的内容,但有向制定一部关于退役军人保障良法的目标迈进的可喜迹象,个人认为,这是二审稿最大的亮点。

 

02.保障内容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具体谈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多属于宣示内容、未落到实处。二审修改时大大增加了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干货性规定,比如:关于优待问题,规定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等。
关于社会保险的接续和转移问题,明确规定:
一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二是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关于退役军人再就业问题,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类似的内容还有很多,就不在此一一例举。

 

个人认为,服役年限(军龄)视为有关社保的缴费年限这个是非常大的一个实质性亮点,现行政策下自主择业军人可以再就业时依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由于服役年限(军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需要交满十五年才能领取,而且领取的养老待遇也比较低,所以参保的意愿比较低。如果能够视同缴费并且合并计算,参保的意愿会比较高,将来这方面的待遇也会较高。

 

03.相对合理地设置了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公开征求意见稿”没有处理好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和效力问题。二审稿增加了有关衔接性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稿中终于见到了广大自主择业军人最关心的问题了,虽然并未如很多人期盼的那样,就溯及力问题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做出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的规定,但总算是正面回应,也是一大亮点。
二审稿亮点还是非常多的,值得肯定和赞扬,但一部好的法律制定绝非易事,真心期盼一部好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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