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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继承人是否有权撤销被继承人的赠与

浏览: 时间:2020-11-0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除此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还规定了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但在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此前一直是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观点一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则上是可以继承的,且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系属于被继承人专属性的人身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视为是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在其生前没有行使该权利情况下,继承人不能代行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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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该问题作出了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该观点直接肯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可由继承人继承。
但2019年《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一则案例观点则有不同。
『裁判要旨』 赠与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案件事实』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孙西。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一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庭上,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法院判决支持了孙西的诉讼请求,认为李老爹的继承人无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
『评析』撤销权系形成权,是依照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是具有专属性的,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第三人无权代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目的,若在涉及继承的纠纷中,允许继承人任意撤销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无疑是违背立法目的及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的,也会使继承纠纷的审理与裁判变得更加混乱。因此,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赠与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享有的任意撤销权。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也肯定了这一观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即继承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时,才可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同时也明确了该法定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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