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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将劳务报酬转为企业所得的风险

浏览: 时间:2021-11-1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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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主播涉嫌隐匿个人收入,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后期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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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起,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次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按照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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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劳务报酬转变为有限公司经营所得,按照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为2.5%,个人所得税按照20%全额征收,综合税率最高不超过2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按照20%全额征收,综合税率最高不超过29%。相比个人综合所得的税率而言,税负明显降低。

如果将劳务报酬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即使在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使在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仍比综合所得的税负低出许多。若该类企业取得核定征收的方式,税收负担较综合所得税负可降低近90%。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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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网络带货主播收入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通过将劳务报酬转变为企业所得,可以大大逃避税收负担。

然而,带货主播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进行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将劳务报酬转为企业所得,应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项目本质进行识别和税收界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转为企业经营所得,存在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