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相关推荐了解更多 +
绮惠动态|我所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表彰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我所获评 “重庆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登表彰名单。 这份荣誉,既是对绮惠多
绮惠动态|绮惠律师事务所全新布局——大湾区,你好!澳大利亚,你好!
近日,绮惠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与澳大利亚分所均顺利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同步正式开业运营。这一举措,不仅是在绮惠深耕国内商事法律服务基础上的全新突破,更标志着我所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服
绮惠动态 | 荣膺两项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荣誉
2025年6月29日,2024-2025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论坛暨第二届案例发布会在北京落幕。论坛以“匠心驱动新质产品,创新引领行业未来”为主题,汇聚全国法律行业精英与专家学者,我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代表出席。
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2025年4月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第一次会议在我所顺利召开。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宣传组组长何静率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会,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携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之区分
案件信息
1.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京02刑终502号
2.案由: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担任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储部主管,多次窃取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库房内的某品牌马来西亚白虾共计800余箱向羊某、李某1出售牟利,销赃金额40余万元,涉案白虾共计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8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现起获并扣押某品牌马来西亚白虾16/20规格150盒、21/25规格540盒、31/35规格750盒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起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焦点
张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公司仓储部主管对于公司相关仓库及仓储货品具有管理和经手的职责,其是否具有对外销售及处置货物的权力,与其具有管理和经手货物的职权并不矛盾,且窃取型职务侵占行为即使不具有对外销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力亦不影响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认定,故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生效判决。
律师寄语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管理人员中高发罪名,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的手段通常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其中窃取和骗取行为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依据刑法理论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定罪量刑差距巨大,在复杂案件的性质认定过程中,差之毫厘,结果天差地别,因此需准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它罪的区别,其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解释。但可参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的解释:“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而言,1.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管理、使用、监督、决策的权利,虽不直接接触、经手财物,但对财物处置具有支配性的作用;2.管理是指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能实际接触并占有财物,这些财物因其职责要求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3.经手是指虽不负有长期管理、处置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不可避免地由其接触,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属于间歇性的占有。
结合本案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为盗窃罪,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利用的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及其所属仓储部均无权进行货物销售、定价、收款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公司的货物,张某不具有占有处分白虾的权力,张某亦未获得实际的销售、调拨等处分货物的权力,只有在有订单或者是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订单或者授权进行出库、入库等操作。因此认为张某超出职权范围属于利用工作便利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而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公司仓储部主管对于公司相关仓库及仓储货品具有管理和经手的职责,其是否具有对外销售及处置货物的权力,与其具有管理和经手货物的职权并不矛盾,且窃取性职务侵占行为即使不具有对外销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力亦不影响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认定,因此改判张某犯职务侵占罪。
从本案二审裁判逻辑可见,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因职务原因可直接或间接占有财物,这种占有仅需形成控制状态,无需同时具备处置权。
利用工作便利是指行为人与实际利用的权力并无职责上管理或支配的权限,一般因工作地点、工作距离、工作关系的原因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能够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而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接触财物的条件具有临时性、偶然性[1]。
因此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1.权限基础不同,职务便利基于行为人因职务产生的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法定或约定权限,是职务本身赋予的对财物的控制资格;工作便利 仅因工作环境、机会形成,与职务权限无直接关联。2.占有性质不同:职务便利下的财物占有是职务职责范围内的常态控制(包括长期或间歇性控制);工作便利下的财物接触是偶然、临时的,不具有职务赋予的正当性。
其中需要提出的是职务便利中的“经手”行为与工作便利的区别,两者都具有临时性,且大部分“经手”财物的行为,对财物本身也并不具有处置权,易与工作便利混淆。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看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是否有一定的权限基础,该权限基础如果是职务权限的延伸,应当认定为职务便利,而如果与职务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换其他任一工作人员也可出现对财物的临时占有状态,那么就属于工作便利。
综上,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解释较为宽泛,并不要求对管理的单位财物具有直接的处置权限,但也因其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与利用工作便利之间存在模糊界定的情况,因此应当把握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要素:一是权力属性,即接触财物是否源于职务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权限;二是控制关系,即行为人是否因职责对财物形成实质的支配或占有状态。由于没有法律规范进行明确,各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不一,未来亟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因理解分歧造成同案不同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1].入库案例:(2021)鲁02刑终207号
.png)

.jpg)